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就建立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进程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立足我省卫生人才社会需求层次高、多元化的实际,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全面提升我省医疗卫生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三)工作进程。我省已2011年正式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省三级医院和县医院中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已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中,2014年实现了与晋升中级技术职称相挂钩,并启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5年,全省公立医院新录用的临床医学毕业生全部纳入培训体系,同时全面实施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2016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有机衔接。2018年,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与聘任中医类专业中级技术岗位挂钩。到2020年,全省医学院校学生毕业后接受住院医师系统培训方可执业,医疗机构新录用临床医师全部经过住院医师培训,整体能力素质显著提升。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四)制度内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五)招收对象。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预防医学类,下同)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从2014年起,将医学专业硕士培养过程逐步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
(六)培训模式。“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应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后,方可报名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鉴于我省人才队伍状况实际,适当控制专科学历毕业生培训人数。预防医学类的有关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七)培训招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通过招生调控措施,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康复科、重症医学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
(八)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设在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个别侧重专科的医疗机构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为确保培训质量,三级甲等以下的医疗机构,其培训基地培训的本单位学员占培训人员总体比例不应超过50%。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九)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十)考核认证。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编制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十二)人员管理与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保险金由委派单位照常缴纳。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交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十三)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密切相关政策衔接
(十四)学位衔接。探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和中医)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制定《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并轨管理试行办法》,各有关培养、培训机构细化实施方案。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十五)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并可按照执业医师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培训期间的注册。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十六)政策引导。2015年起,在全省三级医院和县医院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涵盖专业的临床医生,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聘任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2020年,全省医疗机构新录用的临床医师,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十七)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决定建立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工作需求召开联席会议,组成名单及各成员单位相应职责见附件1、2。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工作方案。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推动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进。
(十九)促进各地均衡发展。医疗资源条件较优越的地市要积极支持条件欠缺的地市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培训名额等方面给予帮扶。绥中、昌图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分别安排在葫芦岛市和铁岭市的基地。
(二十)发挥有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